學海飛颺
「115年度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
學海飛颺校內甄選簡章
一、 目的:配合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並為加強本校國際學術交流,鼓勵本校學生赴海外研習進修,以增進本校學生國際觀,特訂學海飛颺校內甄選簡章。
二、 研修機構:選送優秀學生赴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https://reurl.cc/qZW9Lg
三、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1) 須為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研究所或大學部在學學生(不含境外碩士專班)。
(2) 出國研修期間,仍需依規定註冊繳費為本校在學學生。
2. 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各班排名之前百分之三十。
3. 外國語言能力(校內審查用):
(1) 英語組:具備英語能力測驗TOEFL iBT 71分以上、TOEFL CBT 197分以上、TOEFL PBT 527分以上、TOEIC 750分以上、IELTS 5.5分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2) 日語組:具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3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3) 韓語組:具韓國語能力測驗(TOPIK)3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4) 法語組:具法語鑑定測驗(DALF)B1級以上、法文基礎測試(TCF)TCF3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5) 德語組:具德語初級考試(ZD)合格、德福考試(TestDaf)TDN3、歌德(Goethe-Zertifikat)B1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6) 越語組:國際越南語認證(International Vietnamese Proficiency Test; Kỳ Thi Năng Lực Tiếng Việt Quốc Tế) B1中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B1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4. 凡已通過國際處國際學生事務組、各院系自行辦理之交換學生甄選,或自行申請國外大學已取得入學許可者,皆可提出申請。
四、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3月2日(一)下午3時00分止,請依申請類別備齊申請文件送至行政大樓7樓國際處國際學生事務組710室。
五、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請另將檔案逕寄至acrd@mail.ntue.edu.tw)。
2.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教育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新住民子女所附之證明文件應註明父母之原國籍,或另附父母之戶口名簿影本。)
3. 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1,000字至1,500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等)。
4. 國外研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本校交換生校內甄選結果通知書。
5. 歷年成績單。
6. 名次證明書。
7. 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影本(正本需一併附上核對後歸還)。
8. 其他優秀表現證明(如有):如在專業領域的研究著作有具體獲奬事蹟,或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奬等證明文件。
※有意申請出國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同學,請參考學海惜珠申請公告。
六、 奬助期限及額度:(奬助出國期間需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之後起算)
(一)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每人補助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 補助項目包含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生活費,每人實際奬助額度視當年度教育部核定經費後,再由本校進行審議予以調整。
七、 審查方式:
(一) 校內初審:由本校組成專案會議審查,審查合格之薦送學生名單於115年3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二) 複審:經教育部115年5月31日前來函通知補助金額後,115年6月本校召開專案會議核定補助名單及額度,6月下旬於國際處網站公告甄選結果。
八、 注意事項及填表說明:
(一) 請確實填寫申請表內各項內容後列出親筆簽名,並經系所主管簽章後,依限送達本組,逾時恕不受理收件。
(二)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交換學生應繳交交換申請語組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自行申請者則為赴該校研修之主要授課語言能力證明文件(申請的語言成績證明需於有效期限以內)。
(三) 經費預估:
學費:請參考各校收費標準,經本校甄選赴國外之交換生請填寫0元。
生活費:請參考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匯率請暫以1美元兌31元臺幣計算。
機票費:請參考各大航空公司經濟艙來回票價。
(四) 有關於國外大學就讀期間修習之學分,需辦理回國學分抵免之相關作業流程與規定,請務必於出國前洽各系所及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相關手續。
(五) 本簡章未盡事宜,依教育部114 年 11 月 04 日「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請務必詳閱教育部補助要點內容。
(六)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1次為限。
(七) 獲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八) 115年度核定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116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或實習,屆期未出國者,將視為放棄。
(九) 選送生出國前應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規範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契約書締定後,學校應於學生出國前撥付獎學金總額之80%。選送生於出國研修計畫期程結束2星期內,
須至學海計畫網站填寫問卷調查表和依教育部所訂格式上傳1,000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報告,並向本校繳交核銷文件,完成者方得辦理結案,撥付其獎學金總額之20%。
(十) 選送生於交換學校每學期至少須選修三門課程,且三門課皆須達及格標準,未通過及格標準者,須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惟姊妹校若訂有交換生修課學分規定者,應遵守其規定。學生應出席課堂並完成學分,不可隨意缺課。若於研修期間缺課或行為不良而影響本校校譽者,本 校有權追回所支領之全部補助款(含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配合款)。返國需繳交海外研修及格成績單,並繼續完成北教大學業。
(十一) 選送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或不符合本簡章上開規定者,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
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教育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